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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投訴前靈異鬼故事版主 l6760276 辱罵/人身攻擊 與 區版 miracles 處置不當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snowflying    時間: 2020-9-4 07:29 PM     標題: 投訴前靈異鬼故事版主 l6760276 辱罵/人身攻擊 與 區版 miracles 處置不當


上次的投訴帖被刪除,並表示已處理,但第一項 (撤銷活動加分) 其實並未有任何動作。
後來回到該版申訴帖詢問第一項是不是沒有處理,版主表示已刪帖
我則點評 "看起來是刪帖,但沒撤銷評分呢"
這一帖到點評結束,時間在三天前

昨日晚上 11:23,l6760276 回了我的帖子
內容及雙方點評如下:
Screenshot01 - 複製.png


Screenshot02 - 複製.png


今日,被 l6760276 回覆的帖子被以 "筆戰" 刪除


Screenshot03.png


首先,點評部份我的回應是告知對方觸及 "人身攻擊" 規定
整串點評裡面有那一句有引戰? 可以直接指出來給大家評評看

並且雙方默認共識至投訴意見區處理,並無後續爭論,何來筆戰之說?
倘若真是筆戰,這篇投訴底下的內容怕是直接搬過去那邊了吧

若是連這都算,那麼恐怕區版在該版申訴帖的回應,每一帖都屬於 "筆戰"
那就得另開一帖投訴了
最主要的是,被回覆的那一帖,點評的只有一位版主和我,然後就被棄置了
為何以此為由刪除? 難道被人回覆就要被跟著刪除嗎?

你們可以去調回收站的內容,看那一帖跟這刪除理由是否有關
這是第一點

再來,前一次的處理結果,版主可說是 "全身而退",幾乎不屬於濫權的懲處

不但分身加分沒被回收,現在甚至還直接對人辱罵/人身攻擊
這難道就是前一次處理的結果嗎
別提什麼法律,法律判不判還很難說,而且這裡是論壇
法律有規定回覆字數要滿幾字嗎? 法律有說不能用注音文嗎? 而且是套用哪個地區的法律?
當過版主,居然還把違規與法律硬是牽扯在一起
靈異鬼故事版區有規定 "挑釁/侮辱/不當用詞/人身攻擊"

只要經由版主判定已達上述標準,相關人員將依情節輕重祭出「限期/永久禁權」處份


總版規也有寫到:
13. 嚴禁發表任何人身攻擊,侮辱他人或引起國際紛爭的內容。


今天要是對象為管理人員 (講極端一點,就說論壇壇主好了)
我相信絕對不是把他的帖子刪除就了事,否則改天就會看到一堆類似的帖子


怕內容太長有人看不懂,總結一下:
1. 麻煩恢復我的帖子,那帖並無違規
2. 請處理前版主 l6760276 辱罵/人身攻擊的部分


前一帖被刪除,後來有人不清楚來龍去脈,或是我所表達的訴求,而出現胡亂指責的情況
畢竟帖子被刪,身為會員的我就只能等著管理人員將問題都推過來

所以發了一篇日誌
不強求前面的撤銷加分了,但事情經過就公開讓會員評論吧





圖片附件: Screenshot01 - 複製.png (2020-9-4 06:43 PM, 92.15 KB) / 下載次數 0
http://335.eyny.com/forum.php?mod=attachment&aid=MTMzMDM0MjA2fDVjYmFkN2ZkfDE3MTU4ODE5NDh8MHww



圖片附件: Screenshot02 - 複製.png (2020-9-4 06:43 PM, 121.35 KB) / 下載次數 0
http://335.eyny.com/forum.php?mod=attachment&aid=MTMzMDM0MjA3fGYwOGQ2MTZhfDE3MTU4ODE5NDh8MHww



圖片附件: Screenshot03.png (2020-9-4 06:44 PM, 26.6 KB) / 下載次數 0
http://335.eyny.com/forum.php?mod=attachment&aid=MTMzMDM0MjExfDAyNjE0MTcxfDE3MTU4ODE5NDh8MHww


作者: 想要臉的人    時間: 2020-9-4 08:59 PM

本帖最後由 想要臉的人 於 2020-9-4 09:38 PM 編輯

我還是第一次看到區版有辦法惹出這麼多風波

前一次是放縱下屬帶頭違規,這次更扯,直接包庇下屬羞辱人

是不是曾經是版主就有免死金牌,還是這位l6與區版關係匪淺


不管如何,區版的多次失職已經證明他的不適任,伊莉難道缺人才缺到任何人都能爬上區版位置嗎?



補充內容 (2020-9-4 09:39 PM):
抱歉眼殘
作者: 新実未来    時間: 2020-9-4 10:34 PM

想要臉的人 發表於 2020-9-4 09:59 PM
我還是第一次看到區版有辦法惹出這麼多風波

前一次是放縱下屬帶頭違規,這次更扯,直接包庇下屬羞辱人

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(公然侮辱罪):

公然侮辱人者,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。
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
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



公然,亦即:使不特定且多數人所認識。

一般來說,網路平台之短消息只有當事人雙方之間,
因此不構成公然行為。但若未經他人同意轉發訊息,
則可能觸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散布文字誹謗罪。

而會員 snowflying 受 l6760276 回覆之訊息,
似乎位於任何已註冊會員皆可自由看到的位置
因此符合「公然」定義是無庸置疑的。



侮辱,亦即:使他人名譽受損。

換言之,只要在第三人的眼中,
被辱罵的人在社會上的人格尊重遭受傷害時,
即構成侮辱行為。

確實「小氣又幼稚」是形容詞,
但用於形容特定某人時,確實有造成對方人格受損之疑



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七章「妨害名譽及信用罪」
之,第 314 條「本章之罪,須告訴乃論。

代表會員 snowflying 有權於
六個月內(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),
以書狀或言詞紀錄本主題內容後,
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(刑事訴訟法第 242 條)
依「公然侮辱」之名對會員 l6760276  提出告訴。
作者: miracles    時間: 2020-9-5 12:44 AM

本帖最後由 miracles 於 2020-9-5 01:23 AM 編輯

我只說兩點  

第一會刪你的貼  是因為l6回覆你那個貼  我認為你們已有筆戰疑慮  所以做了這樣得處置  至於你其他的貼  我並未刪除
他對你人身攻擊  就是筆戰的開端  我也已將l6禁訪
第二l6已被革職  至於之前他分身所加的積分  經過討論之後  將不收回




作者: snowflying    時間: 2020-9-5 01:24 AM

miracles 發表於 2020-9-5 12:44 AM
我只說兩點  

第一會刪你的貼  是因為l6回覆你那個貼  我認為你們已有筆戰疑慮  所以做了這樣得處置  至於 ...

要刪除他的帖子,這我不反對
但是前面被回覆的帖子根本與刪帖理由無關
那一帖無論是內容還是點評,都是合法的
只是帖子本身被做為回覆對象,就遭到了波及

剛看了一下,似乎人身攻擊的部分已經處理了

作者: miracles    時間: 2020-9-5 01:38 AM

由於他的問題  再這邊先向你道歉  他已被我禁了  希望這件事能結束  至於他日後若再用分身針對你  請先告知我  別再用版面跟他爭執   不然他會一直跟你鬥下去  這樣對一般會員看到了觀感不佳  還會瞎起鬨  把事情變的很難收拾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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